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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潍坊分公司快递丢失,谁来买单?

档案编号:
MT-843-5842-6101 
档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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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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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2-05-04 
档案内容:

 

潍坊传媒网讯近日,记者接到热线,消费者王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原本应方便快捷的快递邮寄,因快递公司将信件丢失给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诸多烦恼,而至今仍未得到合理答复。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我的快件,到谁的手里了

据王先生讲述,他的快递是从郑州发到安丘,本应于4月9日签收的信件至今都4月20日了却迟迟收不到,于是,王先生向代发的申通快递公司咨询,得到的答案却是王先生始料未及的:快递已经被送达签收。王先生表示本人并未收到此快递,而且快递上留有本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也从未收到申通快递公司的任何人员电话,告知有快递签收。于是,王先生向申通潍坊分公司进行查证,快递单号准确无误,只是在收单签收上,并没有任何签名,那么,王先生的快递到哪里去了呢?

王先生告诉记者,快递里面是公司需要给客户的一些资料和发票,因为快递资料里面的客户是属公司的大客户,也是自己的长期客户,对公对私来讲快递都很重要,就因为没有及时收到快递,现在已经给公司和客户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公司也对王先生做出了处罚,客户方也对王先生表示很不满意。王先生自己还一肚子委屈,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现在发生了,快递公司总应该给个说法吧,可是从事发直到今天将近一个月了,申通快递仍未有积极的处理此事,没同王先生达成合理的解决方案。

处理事项,内部解决

事情是否确如王先生向记者讲述,记者同申通快递潍坊分公司取得了联系,在经申通快递潍坊分公司多次要求转接电话之后,终于得到了负责此事的安丘分站的电话。记者向申通快递公司求证此事是否属实,对方是自称申通安丘站客服部的田女士,记者在表明身份后,田女士向记者索要王先生的快件单号,在查验后又表示这个事情她并不知情,需要和其他人员核实,并要求记者提供王先生的联系电话。记者提出疑问,快件单上标有王先生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你公司刚刚既已查验快件单号,为何要向记者索要王先生联系方式。申通田女士并不作答,只是一再要求记者提供王先生联系方式,记者提出,因为是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可否到申通公司当面核实事件真伪。申通田女士提出拒绝,并质问记者是哪个单位和姓名,最后告之记者,这个事情我们自己内部处理,不需要你们记者干涉。

对于王先生所发生的事情,记者专程咨询了山东点睛律师事务所的孙国峰律师,孙律师讲:快递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客户支付快递费用,快递公司负责将单件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对于快递公司的快递须知是快递服务合同的附随条款,系快递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快递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以合理方式提请客户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即快递公司应尽合理义务提示及说明的双重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说明,应视为未尽说明义务,因此,快递须知中关于赔偿的格式条款对客户无效。应注重客户的要求及快递公司协商为标准。

[后记]  快递公司是为了大众提供快捷便利,提高我们的工作生活效率,消费者支付了相应费用,已经同快递公司形成了合同关系。然而,一旦造成诸如王先生此类的事件发生,是否快递公司就可以单方面的不履行责任呢?且不说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应给予的赔付和后期处理,最根本的积极处理和道歉总是应该有吧,长时间的推卸责任和消极处理态度岂不是让人心寒?对事件的真相还原于消费者,给大众一个交代真的可以用一个“内部解决”来搪塞吗?

王先生的事情最后会如何处理,申通快递潍坊分公司是否会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记者将会继续关注!

 
相关链接:
http://news.wfcmw.cn/wfcmw/cmwsh/2012/05/03/1048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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